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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4-09-19 01:30:56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全省各相关经营者:

  2024年“中秋”“国庆”将至,为维护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旅游市场、服务行业等领域价格秩序稳定,引导各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全省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月饼等相关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2022年第5号)要求,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合理制定价格,规范标价行为。

  三、米面油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保障商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采取“反向抹零”等方式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四、各商场超市经营者在开展线上线下促销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各项价格促销行为规范,合法合规促销。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价格信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五、全省各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六、宾馆、酒店(旅馆)、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做好收费服务公示,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如价格有变动,需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省各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处。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www.hlj.gov.cn/hlj/c107857/202409/c00_317690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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