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等11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75号))
时间:2022-03-26 10:31:49 作者: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17)
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GB 16487.3-2017)
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 16487.4-2017)
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GB 16487.6-2017)
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GB 16487.7-2017)
六、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机(GB 16487.8-2017)
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GB 16487.9-2017)
八、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GB 16487.10-2017)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 16487.11-2017)
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17)
十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6487.13-2017)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2月28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0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78号)
下一篇:关于外籍船舶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钢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环办固体函〔2020〕684号)
最新信息
- 2025-09-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专题讲座
- 2025-09-29全国政协办公厅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台办 中国侨联联合举行国庆招待会 王沪宁致辞
- 2025-09-2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2025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会议
- 2025-09-28丁薛祥同俄罗斯副总理诺瓦克共同主持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2025-09-282025年度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在桂林举办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管理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市管理网 w.csgllb.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