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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排污许可执法与环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9-15 23:14:49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排污许可执法与环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黑龙江省排污许可执法与环评

  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强化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做到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无缝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此机制。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与执法监管协同配合、信息共享与反馈工作。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加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力度,加快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形成。

  第四条 持续提高排污许可执法效能,排污许可日常管理、执法监管有效联动,提升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三章 环评部门工作任务

  

  第五条 环评部门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问题清单共享给执法部门。

  第六条 环评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执法部门反馈的疑似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线索进行核实,问题属实的由环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重新申请。

  第七条 环评部门根据核查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和重新申请,提高监管成效。

  

  第四章 执法部门工作任务

  

  第八条 执法部门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中全部排污单位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以信息化执法监管方式为主,减少现场检查次数。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当月问题线索清单反馈给环评部门。

  第九条 执法部门收到环评部门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发现的核查问题清单后,进行筛选,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于查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给环评部门。

  第十条 执法部门对涉嫌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联合会商制度。执法部门与环评部门,应建立联合会商制度,设置工作联络专员,及时协商解决执法监管和核发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执法监管协同配合。执法部门在开展排污许可执法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存在涉及排污许可证核发问题的,环评部门应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环评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需要开展联合现场核查的,执法部门应协同配合,并将排污单位日常监管情况与环评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hjyxpjglgz/2249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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