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时间:2021-04-15 13:57:30 作者:来源:
黑建函〔2021〕87号
厅属各处室、住建系统各归口单位: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形成,请各地按照《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黑建法〔2020〕8号)的要求,并对照《清单》,认真执行。
一、《清单》中涉及的监管事项是住建系统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54条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
二、各市(地)、县(市、区)住建系统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统一要求,通过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认领《清单》事项,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三、《清单》第1-4项为住建系统部门自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事项。各市(地)、县(市、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
四、《清单》第5-10项为住建系统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各市(地)、县(市、区)应当按照省商改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及制定、录入年度部门联查计划的通知》(黑商改组〔2021〕001号)及当地市场局要求,制定并按时完成本部门牵头的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五、各县(市、区)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将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和本部门牵头的年度联合抽查计划报送本级市场监督部门,同时抄报上级职能部门备案。
市(地)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各县(市、区)部门的年度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向省住建厅指导处室报备本辖区计划完成情况。
省住建厅指导处室要及时督导各地市部门,督促各地市部门按时完成检查计划任务。
六、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县要对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认真梳理,将地方性法规自行设定的检查事项,向当地市场局报备后,追加入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黑龙江省住建系统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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