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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选聘立法服务单位的公告

时间:2021-04-15 13:35:56 作者:来源:

关于公开选聘立法服务单位的公告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的《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合作框架协议》,推进我省城市更新地方立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现向社会公开选聘1家立法服务单位为我厅实施《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立法活动提供有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单位应具备条件

    1.机构注册地在沈阳市,设立10年以上,在本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执业信誉良好,拥有20名以上从事立法领域专业人员;

    2.单位5年内未受过行政部门处罚及纪律处分;

    3.熟悉政府立法工作,具有受聘为行政机关提供立法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4.能够为我厅组建相对固定且不少于5人的团队提供服务,并确定1名团队人员协助我厅处理立法相关事务,保证提供立法法律服务的质量;

    5.能够保障履行服务职责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二)指派团队应具备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4.具有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经验。熟悉立法的程序和流程,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总结能力和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二、工作范围

    1. 编制《辽宁省城市更新条例》(草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供编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条例》草案正文、《条例》对照表、《条例》参考文件)

    2. 应我厅要求,组织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并提出有关建议。完成立法项目所需的调研、专家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业务咨询、草案条文起草及其他立法活动所需完成的内容和程序。

    3.在立法过程中,针对具体事项对《条例》(草稿)作出相应修改,对重要决策事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对《条例》(草稿)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事项给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对《条例》(草稿)涉及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评估,对《条例》(草稿)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规定性作出评估,对立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4.应我厅要求,对相关部门及单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作出解答。

    5.派出团队在提供立法法律服务时,应遵守机关工作规章制度,对工作中知晓文件、信息、决策决定等必须严格保密。

    6.处理立法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其他事物。

    三、购买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

    (一)购买服务方式:询价采购

    (二)服务期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选聘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

    (三)服务费用:12万元人民币。

    四、选聘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承担我厅立法法律服务工作的单位可以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评审。我厅将组织评审工作,对所有应聘材料进行认真评选,综合考察各应聘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专长、工作业绩、服务工作方案等因素,择优确定。

    (三)公示。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将拟聘请立法服务单位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

    (四)正式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与拟聘请的立法服务单位订立合同。

    五、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2020年4月12日至4月14日

    (二)报名应提交的资料:

    1.《选聘服务单位报名表》;

    2.《拟选派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3.服务方案;

    4.负责人及拟组建的团队人员简介;

    5.服务机构其他资质证明或荣誉证书等;

    6.其他能证明服务机构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三)报名方式:请报名人员持上述报名材料到现场报名,不能现场报名的可以邮寄方式报名。报名(邮寄)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30房间。

    联系人:刘洪洋 联系电话:15509825777

    传真:024-23448045

    附件:1.《选聘服务单位报名表》

    2.《拟选派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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