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5 12:50:32 作者:来源:
黑建安办函〔2021〕9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城管局、鹤岗市水务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规范全省住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在有关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加强全省住建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下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本通知要求报告: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
(二)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管理行业企业运营和使用;
(三)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和物业企业运营;
(四)乡村房屋建设及其既有房屋使用;
(五)其他安全生产活动。
二、报告主要内容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填报。
(二)住建领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按照附件1要求内容填报。
三、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事故现场所在村委会负责人)报告。
(二)向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现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负责人、事故现场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职能机构人员电话报告,职能机构人员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向省住建厅报告。事故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职能机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电话及住建部《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或以书面方式(附件1)逐级上报至省住建厅。
必要时,各市(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报告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建立事故报告专人负责机制,迅速报告住建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对在事故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内设机构要对接省住建厅相关职能机构,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报告。各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参照省厅事故报告联络员信息表,制定本地区及所辖县的联络员信息表,并于3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上报我厅质安处备案。
联系人:冮明军,联系电话:0451-53610086。
附件:
1.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2.省住建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联络员信息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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