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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4-15 14:30:38 作者:来源:

被处罚人:广东创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4MA513B0B3P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503房(住所申报)

  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对被处罚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证明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要求;三是未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三、四、六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37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至4月14日。

  被处罚人必须在2021年3月15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陈昌义,联系电话:020-83133520,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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