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的公示
时间:2021-04-19 09:38:05 作者:来源:
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建保﹝2019﹞34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皖北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我厅计划按以下因素对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及省级以奖代补资金进行分配:
按照各地2020年实际完成开工与计划的差额情况和2021年目标任务两项合计作为分配基数,采取因素法分配,对2020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将其棚改基数提高5%后测算分配资金;对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将其棚改基数提高10%后测算分配资金。
现将全省16个市和2个省直管县(市)城镇棚户区改造2020年开工完成情况、2021年目标任务、激励支持县区等主要分配因素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1年4月16日—4月20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来信请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合肥市紫云路996号)。
电子邮箱:ahzfbz@126.com;
联系人:徐庆 电话:0551—62871517。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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