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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第7号

时间:2021-05-07 19:57:35 作者: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罚字〔2021〕7号

   

  当事人:山西华晋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9021G

  地  址:太原市示范区大昌南路23号理化楼4层  联系方式:0351-65991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康润明        职  务:董事长

  经乌鲁木齐新市区应急局依法调查,2020年5月5日,你单位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北路与北辰十街交汇处世纪梦幻城项目B区北侧桩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机械伤害,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1年4月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辨,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行政处罚。

  暂扣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你单位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3日内,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处。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暂扣期限到期前10日,请你单位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提出复查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0日

   

  ( 本决定书一式贰份:第一份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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