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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名称为A,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相应的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因企业经验管理需要,A公司注资成立了全资子公司B。现拟将A公司的环保手续变更给B公司,生产工艺、规模、地点、环保设施等均保持不变,以B公司的名义来进行生产,是否可行?还是需要以B公司名义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时间:2023-11-10 20:03:43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主体变更不在《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畴内。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则无需重新办理环评。对项目的环保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执行。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hygq/202308/t20230816_6228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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