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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请问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如何理解?编制单位现有生态环境工程专业的工程师,是否可以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3-11-10 20:50:28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您好,您的来件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四十三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指的是要求从业单位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场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等,能够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的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能力。要求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具备专业能力不是一种资质管理,而是通过加强从业信用(业绩及报告编制质量)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来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目前国家已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要求相关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必须填报信用系统,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hygq/202303/t20230323_61356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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