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城市管理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行政职责

省安委办开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

时间:2024-05-23 02:46:02 作者:佚名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近日,河北省安委办印发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

  《条例》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纲领,是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更为成熟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在内容上,《条例》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距离和特殊时期安全管理作出规定,增加重点行业风险辨识管控、设置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规定,分行业增加危险物品、燃气、旅游景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增加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相关规定。

  聚焦解决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问题。增加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安全论证评估制度规定,鼓励企业通过自检自查减少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频次,强调发挥举报奖励作用,对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使用和鼓励社会参与作出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

  突出信息化监管手段。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智能化建设,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安全风险,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管理,规定重点行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归集和共享。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对平台经济等职责不明确或有交叉的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强化区域协作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对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监管,明确乡镇和街道等基层基础监管职责和执法权,对应急管理部门聘用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作出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在系统梳理对照上位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点场所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未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未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以及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或者未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等新增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了法律责任,对危险场所和设备、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旅游景区以及使用和提供燃气企业等重点单位的违法行为增设处罚规定,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设置尽职免责条款。

  在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方面,省安委办要求各地各部门全面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系统省、市、县、乡各级监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分级分类组织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按照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受众特点,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好《条例》各项宣传活动,形成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态势。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gov.cn/columns/548e253f-ece9-48c8-ab52-da287d2cfa1e/202405/22/b53d8c8b-74be-4bbc-b6f4-d20f8e82e39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 联系我们 | 会员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交通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管理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城市管理网 w.csgllb.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26536号-107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611852065,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