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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施行首日,他们送法入企

时间:2023-12-03 03:00:38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2月1日,在我省施行《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一天,省生态环境厅工作人员来到哈尔滨市公滨污水处理厂,开展了送法入企活动,为企业宣讲普及《条例》。

  

    “咱们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条例》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出水水质负责。如果发生了处理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临时停止运行,要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四级主任科员吕小红介绍了《条例》涉及企业的法规内容。

  


    经过详细交流后,污水处理厂厂长吴溶说:“作为涉水企业,很高兴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来帮助我们进一步了解《条例》的内容。《条例》的出台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有了详细具体的运行制度。未来,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各个环节。”
    在12月1日召开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条例》的贯彻实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要全面进行宣讲解读。吕小红表示,通过分类梳理了不同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为企业量身打造宣传方案,实现“一行一书”的创新解读形式,指导企业提高环境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让企业切实享受到送法入企的实惠。
    在此次送法入企的活动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四级主任科员吕嘉婷对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了污染防治的注意事项及防范环境风险的要求。

      “作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我们将紧紧围绕提升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做到严格执法、普法先行,引导企业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帮助企业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吕嘉婷说。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6/202312/c00_31690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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