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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视新闻联播丨《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时间:2023-12-03 03:33:29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2月1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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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在做主旨发布时介绍,《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共7章62条,整体体现四个特点。

  

      坚持多元共治,树立系统施策“新理念”。《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治理思路转变。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坚持多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新格局”。《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承担者的职责和权限,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监管的职责体系,压紧排污者的环保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建立上下游、左右岸政府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区域协作、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

  

      坚持多点开花,建立常态长效“新机制”。《条例》总结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运行高效的制度机制。明确排污口设置、排查、分类整治等管理机制,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落实各部门对排污口的管理职责。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合理引导产业布局。突出监测“吹哨人”作用,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并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为自动监测站(点)运行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保障水质监测全覆盖和站(点)稳定运行。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坚持多措并举,丰富污染治理“新招法”。《条例》针对黑龙江省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工业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引导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建立排水与污水管网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的职责,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义务,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立县组织、乡筹建、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养殖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

  

      马健表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全面实施宣讲解读,通过送法入企、送法入村等送政策上门的活动,实现“一行一书”的创新解读形式。推动专项治理攻坚,将《条例》执行纳入执法计划,开展系列专项行动。紧盯《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机制,求真务实履行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6/202312/c00_31690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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