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视新闻联播丨《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时间:2023-12-03 03:33:29 作者:佚名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12月1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日起施行。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马健在做主旨发布时介绍,《条例》的出台,是黑龙江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据,为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共7章62条,整体体现四个特点。
坚持多元共治,树立系统施策“新理念”。《条例》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理念,注重从污染防治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治理思路转变。深入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建立地表水环境质量激励问责制度,加强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水资源管理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以工业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加大江河、湖泊、水库、湿地等保护与修复力度,恢复水体自我净化能力,系统恢复水生态功能。
坚持多向发力,形成协同联动“新格局”。《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责任承担者的职责和权限,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坚实保障。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构建完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监管的职责体系,压紧排污者的环保责任,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建立上下游、左右岸政府联合协调和定期会商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区域协作、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业务。
坚持多点开花,建立常态长效“新机制”。《条例》总结形成一系列务实管用、运行高效的制度机制。明确排污口设置、排查、分类整治等管理机制,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落实各部门对排污口的管理职责。规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地)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要求,合理引导产业布局。突出监测“吹哨人”作用,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并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为自动监测站(点)运行提供保障和便利条件,保障水质监测全覆盖和站(点)稳定运行。规定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坚持多措并举,丰富污染治理“新招法”。《条例》针对黑龙江省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水、城镇水、农业和农村水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工业产业集约、集聚发展,引导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实现水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建立排水与污水管网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的职责,规模养殖场的污染防治义务,在畜禽散养密集区建立县组织、乡筹建、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养殖户畜禽粪污收集处置体系。
马健表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全面实施宣讲解读,通过送法入企、送法入村等送政策上门的活动,实现“一行一书”的创新解读形式。推动专项治理攻坚,将《条例》执行纳入执法计划,开展系列专项行动。紧盯《条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机制,求真务实履行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6/202312/c00_3169042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9-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专题讲座
- 2025-09-29全国政协办公厅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港澳办 国务院台办 中国侨联联合举行国庆招待会 王沪宁致辞
- 2025-09-2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召开2025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会议
- 2025-09-28丁薛祥同俄罗斯副总理诺瓦克共同主持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2025-09-282025年度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班在桂林举办